您的位置:首页 行业资讯

对“公路”及其内涵的新认知

发布时间:2026-04-30 09:44

       

前言



人们的认知,决定了人们的思维和行为。对“公路”及其内涵的认知,决定了公路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在公路工作中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行为准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公路建设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公路用户对综合服务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重新认知“公路”并全面理解其内涵,对于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从业人员准确履职十分必要。


图片

▲沙公高速。 刘迪楷/摄



一、《辞海》和行业标准对“公路”的解释


(一)《辞海》(2020年8月第七版)


公路:连接各城镇、乡村和工矿基地,主要供汽车行驶的道路。


道路:地面上供人或车马通行的部分。


(二)《公路工程名词术语》(JTJ 002-87)


公路:联结城市、乡村和工矿基地等,主要供汽车行驶、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


道路:供各种车辆(无轨)和行人等通行的工程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林区道路及乡村道路等。


以上对“公路”的解释,内容基本相同。说明了公路是道路系统中的一项主体分类,强调了公路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属性,由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主体及附属设施等组成。其主要功能是连接各城镇、乡村和工矿基地,主要供汽车行驶。



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路”及其内涵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于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发布施行,是公路建设、管理、保护和使用的根本法律依据,奠定了我国公路法治体系的核心框架。它确立了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运(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公路法》先后多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5次修正版对“公路”及其内涵规定的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可上下滑动观看

1.公路行政和技术等级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2.公路保护


第七条第一款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3.公路管理主体


第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4.专用公路


第十一条 本法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


5.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五款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 ,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6.专用公路规划


第十五条第一款 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部门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7.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8.公路施工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9.竣工验收和认定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路建设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0.公路用地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11.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12.水土保持


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13.公路绿化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14.附属设施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15.收费公路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


(二)《公路法》配套相关法规


《公路法》发布施行后,国务院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了与《公路法》配套的相关法规。如:《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实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实行)、《路政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农村公路条例》(2025年实行)等。对收费公路、公路保护、路政管理和超限运输管理等作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其中,《农村公路条例》明确了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是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正式将村道列入公路行政等级的序列,也说明了农村公路的基本属性。


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新时期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又适时下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31日)、《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8月11日)、《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2018年3月2日)等一批规范性文件。


以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发布施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养管单位对公路开展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保障


图片

▲浙江上虞高速G15-22大桥。陈海明/摄



三、公路事业发展的新要求


随着社会进步和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公路的需求和使用要求也发生了从“走得了到“走得好,再到“走得安全、走得舒适的根本改变。


党和国家领导人十分关心公路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公路工作尤其是农村公路建设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强调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很强的先导作用和重要性;特别是针对农村公路,提出了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即“四好农村路”建设理念和总体要求,成为新时期我国公路工作的总方针。


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养护管理单位长期工作实践和公路用户不断增长的新需求促进下,公路的管理理念得到了提升,其内涵也不断地丰富:


(一)“四好农村路”建设要求的延伸


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四好农村路”的建设理念并推广至整个公路行业,包括各行政等级和各技术等级的公路。逐步形成了“建设好是基础、管理好是重点、养护好是关键、运营好是目的”的公路工作基本共识,并用“四好”的要求指导各项具体工作。


(二)公路服务理念的提升及实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适时提出了“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公路服务理念,体现了社会和行业对公路交通的本质认识的深化。各级养管单位在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提出了努力打造“畅、安、舒、美”公路交通环境的工作目标,并积极实践,受到公路用户的广泛称赞。


(三)对交安设施的新要求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公路交通安全的关注已达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公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管理设施(简称“交安设施)的设置要求和质量标准显著提高。交安设施主要指标志、标线、护栏和其他设施(视线诱导、轮廓标、道口标注、减速丘、隔离栅、防落网、防眩设施等),与交通安全息息相关,除要求同其他主体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外,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了“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公路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行动”,并将其纳入专项养护工程的重要内容。


(四)公路用户的新需求


随着信息化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公路用户对公路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通行服务、应急响应和信息服务能力)有了更新、更高的需求。



四、公路构成的基本要素


综上,关于“公路”的解释和规定已不足以使人们尤其是公路管理者和从业者对“公路”及其内涵有全面理解,也不能满足当前及今后对公路工作的全面指导。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公路的解释,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对公路管理和服务的新要求,梳理出公路构成的基本要素。


(一)公路定位。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按法律授权规划、批准修建且受国家保护。


这一定位体现了公路在交通基础设施中的重要位置。


(二)主要功能。用于连接各城镇、乡村和工矿基地。


还包括港口、重要旅游点、工业品和农产品集散地等。


(三)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供汽车行驶。


以汽车为主要通行车辆,除高速公路外,同时也要兼顾行人、非机动车等其他交通方式需求。


(四)主体设施组成。由路线、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渡口、隧道、交安设施、绿化等组成。


较往常的表述,完善了公路主体设施组成的内容,将路线、交安设施和绿化纳入了主体设施组成部分。


路线——明确了一条(段)公路的起讫点和途经主要控制点,反映了路线的平、纵、横的几何特性和在地理上的坐标位置。


交安设施——公路不可或缺的重要设施,将交安设施从附属设施中剥离出来,列入公路主体设施的组成部分。


绿化——特指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美化和水土保持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另外,公路绿化还有视线诱导、调节路表温度和路域空气的净化(削减汽车尾气等污染程度)等功能,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附属设施。配有必要的防护、排水、管理和公众服务等附属设施。


除必要的防护、排水设施外,将管理设施和公众服务设施列为主要附属设施。


(六)技术标准。符合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主要指以《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为龙头标准的各项公路工程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


(七)验收认定。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并认定为合格。


根据《公路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明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验收认定。


(八)管养单位。由养管单位接收并维护管理。


落实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级公路“有路必管、有路必养”的要求。


(九)综合服务。具有基本的通行服务、应急服务和一定的信息服务功能。


通行、应急和信息服务是公路用户所需,考虑到信息服务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各等级公路的需求也不尽相同,提出了具有基本的通行、应急和一定的信息服务功能的要求。


(十)公路属性。是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公路的基本属性是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强调的是公益性。对于一些经营性收费公路,除通行车辆需交纳通行费以外,亦应更高水平地保持如路况质量、通行、应急和信息服务等公益性的属性。


必须强调的是,以上十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就不是真正现代和法律意义上的公路。


图片

▲陕西省平利县长安镇洪福茶山公路。陈本利/摄



五、对“公路”的新解释


通过以上对“公路”及其内涵的分析,给出一个相对完整的新解释:


公路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法律授权进行规划、批准修建且受国家保护,用于连接各城镇、乡村和工矿基地,主要供汽车行驶,由路线、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渡口、隧道、交安设施、绿化等组成,配有必要的防护、排水、管理、公众服务等附属设施,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并认定为合格,由养管单位接收实施维护管理,具有基本的通行、应急和一定的信息服务功能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其中:专供汽车分方向、分车道行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称为高速公路。


这一关于“公路”的表述,明确了公路的总体定位和基本属性,完善了公路主体设施的组成,从往常只是对公路物理状态的描述提升为人、车、路之间可感知、可互动,可为公路用户提供基本的通行、应急和一定的信息服务功能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有助于公路管理及从业人员提升对“公路”及其内涵的认知。


公路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同的行政和技术等级反映了该条(段)公路在整个公路网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条(段)公路一般不会独立存在,要对外联络并与公路网连接,与空运、海运、铁路运输等其他运输方式对接;要处理好从建设、管理、养护到运营;从主体到附属设施;从硬件到软件;以及公路管理者和公路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公路的硬件指物理性的各种主体和附属设施及其完好状态。软件是指有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有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设施等专项业务的管理系统,具有通行服务、应急响应及处置能力等技术支撑。


结语



以上对“公路”及其内涵的认知只是个人一些不成熟的观点和建议,仅供大家讨论。当前,仍需执行《公路法》和现行相关法规及国家公路工程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公路管理和从业者可在实践中以更高的要求不断更新对“公路”及其内涵的认知,目的是要不断提高对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全流程的管理水平,并满足公路用户对出行综合服务水平不断增长的需求。